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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设施建设不可“优惠”掉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日前,经省人防办起草、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省政府召开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对防空地下室的修建做了专门规定。
   《办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任何机关和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城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项目(含开发区、工业园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的民用建筑项目)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减少应建面积,降低防护标准。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就近易地修建。
    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无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而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批准施工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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