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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化学事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迅速、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化学危险品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群众,指导、组织群众防护、撤离,消除化学事故危害后果而采取的救援行动。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自救和事故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三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应以预防为主,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品以及担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称市救援指挥部)负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化学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修订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三)对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确定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单位和重点防护区域,组织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区域内有关单位的联防救援行动;
(五)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化学事故预防工作;
(六)组建和训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七)对化学事故进行调查,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肇事者和责任人;
(八)决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防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单位、化学危险品重点目标单位、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在市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组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负责本单位化学事故的自救,并参加联防救援行动。

第八条 化学事故重点目标单位由市民防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危险品的性质、数量、设备状况和可能危害的程度等因素确定;化学危险品重点目标单位在危险部位均应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装置。

第九条 市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对化学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救援行动提供依据和方案。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条 发现化学事故时,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迅速报警(报警电话号码为:2818199)。

第十一条 发生化学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市救援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警;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害源,组织职工自救,并向市救援指挥部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市救援指挥部可根据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实施救援时,有权调动社会各种应急救援力量、设备和物质。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组织安全警戒,维持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灭火和洗消,并会同公安部门营救受害群众;
(二)环保部门负责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化学危险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对受害群众进行医疗救护;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送救援物资、疏散受害群众;
(五)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六)电信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
(七)卫生、医药、物资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救药品、器材和救援物资,保证应急救援急需;
(八)建设部门负责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进行事故现场道路及倒塌建筑物的清理,保障水、电、气的供应;并协助公安部门营救受害群众;
(九)铜化集团公司负责组织磷铵厂、焦化厂建立防化分队进行事故现场救援,并快速取样、检测、分析,为现场指挥部组织救援提供第一手资料。

第十四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和社会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在接到市救援指挥部救援指令后,应立即实施救援,不得违抗和拖延。

第十五条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化学事故,按就近救援的原则,先由运输人员自救;必要时可请求本单位或事故所在地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救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和物资。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七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日常工作经费主要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第十八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条 因化学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的,由事故单位负责赔偿;应急救援中支援单位所耗费的费用,由事故单位予以补偿。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以下单位和个人,由市救援指挥部或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遵守本办法,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减少或避免化学事故造成的损失并经查属实的。

第二十一条 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救援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的;
(二)不接受市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的;
(三)在应急救援行动中不服从市救援指挥部统一调动、指挥的;
(四)发生化学事故时,事故单位不立即报警,不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不组织自救的;
(五)擅自动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防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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